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终10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2号4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197071Y。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美美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桃园路奥特城6022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544285。
法定代表人:宋黎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澄兴路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87195360。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918597。
法定代表人:江泽潭。
上诉人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美美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9民初7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2月22日下午15时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鹏
审判员景象
审判员*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