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美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美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16执1121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美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桃园路奥特城6022B号。
法定代表人:宋黎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32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美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0)津0116民初48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300836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他等值财产(收入);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