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安达电气有限公司

原告****被告深圳市鹏安达电气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被告深圳市鹏安达电气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0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403号
原告***,男,194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园岭三街21号园岭新村44栋407,身份证号码440301194206113813。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安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与学府路交汇处海阔天空雅居G栋27D,组织机构代码55214824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被告深圳市鹏安达电气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650元退还原告。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喻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