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安达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安达电气有限公司、裕亿纸品(深圳)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2344号 原告深圳市鹏安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288号华丰总部经济大厦B座3层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48249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三元,北京润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亿纸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同富裕工业园同富路9号厂房C栋101、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16401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正浩成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源社区航城工业区河西黄岗岭工业园C栋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5EWN7E。 法定代表人李南北。 被告深圳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深圳市宝安区共和工业路48号白鹿广场A栋4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MEG4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正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裕安西路与宝安大道交汇处南侧***大厦4-17楼17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65507L。 法定代表人李南北。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过程中,被告裕亿纸品(深圳)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供《***亿纸品厂修缮改造高低压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并辩称,双方合同约有仲裁条款。根据该份合同显示,若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应交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由于原告起诉未提供涉案合同,本院将被告所提交涉案施工合同复印件送达原告并要求核实仲裁条款的真实性,原告于法定期限内未予回复,亦未提交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合同已约定争议解决途径为仲裁解决,据此产生的争议纠纷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鹏安达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983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柯   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