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1087号
原告:深圳市品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城大道138号欧意轩花园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564297。
法定代表人:曾国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雄,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山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丰社区梅华路105号多丽工业区1层3栋101B-B0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12158。
法定代表人:张革私。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深圳市山胜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83028.3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深圳市山胜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83028.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梅兰
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
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欧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