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赛恩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恩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民初4247号
原告:深圳市赛恩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泽,广东三希堂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广东万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康保。
原告深圳市赛恩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赛恩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深圳市赛恩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雅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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