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02民初3250号
原告:深圳市赛恩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骞,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汉中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惠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赛恩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赛恩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赛恩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赛恩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汉中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6元,减半收取2523元,由原告深圳市赛恩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张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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