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金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兴金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7128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粟坡县,
委托代理人:彭苏科,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金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保安社区新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134734。
法定代表人:李辉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兴金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兴金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兴金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兴金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晓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