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12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现住贵阳市乌当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油漆堡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7区和丰7巷2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与深圳市油漆堡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深圳市油漆堡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油漆堡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725元。
上述财产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人员孙浩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