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油漆堡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佰合谷投资有限公司、武进区湖塘阳源建材经营部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辖终5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佰合谷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680580896Q,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107国道清新路段603号办公楼一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进区湖塘阳源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253BXU77,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春秋路7号。 经营者:**,女,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原审被告:深圳市油漆堡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75932X,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7区和丰7巷2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方鱼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佛山市豫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4841769P,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横岗工业区土名“狗眠岗”自编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055182454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蓉裕路132号-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清远市佰合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合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进区湖塘阳源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阳源经营部)、原审被告深圳市油漆堡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漆堡公司)、佛山市豫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金公司)、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升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205民初460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安升公司住所地为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蓉裕路132号-4,位于该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清远市佰合谷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佰合谷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因票据追索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案涉商业承兑汇票未载明付款地,原审被告佰合谷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环球贸易中心,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阳源经营部二审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阳源经营部以佰合谷公司、油漆堡公司、豫金公司、安升公司等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因被告之一安升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无锡市锡山区,属一审法院辖区,故该院认定其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佰合谷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孙 皓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符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