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4606号
申请人:武进区湖塘阳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春秋路7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清远市佰合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107国道清新路段603号办公楼一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油漆堡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7区和丰7巷2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方鱼利。
被申请人:佛山市豫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横岗工业区土名“狗眠岗”自编1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蓉裕路132号-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进区湖塘阳源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清远市佰合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油漆堡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豫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价值9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清远市佰合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油漆堡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豫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