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2959号
申请人:深圳市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吕奕军,广东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油漆堡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方鱼利。
被申请人:***,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申请人深圳市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油漆堡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油漆堡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95523.04元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2)粤0306民初29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油漆堡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95523.04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油漆堡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95523.0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