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921民初230号之一
原告: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英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6407638X8。
法定代表人:林碧,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培伟,福建携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0010118623。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东萍,福建携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411377579。
被告:深圳市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甜口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783573。
法定代表人:熊干,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绘,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1017263。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该公司业务经理。
第三人:***,女,生于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与深圳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旷 国 军
审判员 董继斌人民陪审员雷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