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6民初27409号
原告:深圳市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公路东侧世外桃源综合楼1栋4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783573。
法定代表人:熊干。
委托代理人:刘仁辉,广东联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依芸,广东联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泪罗市。
委托代理人:何长春,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仁辉、蔡依芸,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长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1年4月。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未签订。
三、发生工伤时间:2016年12月22日。
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深劳鉴初字(2018)第513560号《深圳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载明:六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2日,停工留薪期为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2日。
五、工资结构:月工资7800元。原告主张7800元不完全是工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六、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12000元。
原告主张被告已于2016年12月初离职,被告受伤时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仲裁裁决书以被告在《案件要素表》中明确已离职认定系由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被告也当庭确认受伤后未再到原告处上班。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2000元(7800元/月*40个月)
七、停工留薪工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93600元(7800元/月*12个月)。
八、申请仲裁时间:2019年3月22日。
九、仲裁请求: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深圳市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6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3014.08元;2、6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507.04元;3、6级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32535.2元;4、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35502.32元;5、交通费4446.5元;6、住院伙食补助5110元;7、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8、2011年4月20日至2016年12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2000元;9、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2日及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10月24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174580.98元;10、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2日及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间护理费70123.2元;11、营养费18000元;12、人身意外商业保险金81150元;13、第二次鉴定费3408元;以上13项合计1196977.32元。
十、仲裁结果: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2000元;2、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2日期间的工伤停工期间工资9360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十一、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2000元;2、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2日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936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如下款项: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2000元;
2、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2日期间的工伤停工期间工资93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荣基(兼)
书记员 韦  凤  鸾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三十三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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