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13民初1610号
原告***,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干。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戴小青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