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天喔(武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2民初4383号
原告深圳市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绘,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喔(武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喔(武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天喔(武汉)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