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西安滋水山泉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22民初1002号
原告:深圳市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干。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滋水山泉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拴才。
原告深圳市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滋水山泉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63.5元,由原告深圳市源广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