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源水务工程公司

十堰市生源水务工程公司、湖北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02执2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生源水务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中岳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302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湖北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罗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