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源水务工程公司

十堰市生源水务工程公司与湖北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02民初2476-2号
原告:十堰市生源水务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瞿万秀,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中岳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十堰市生源水务工程公司诉被告湖北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来水改造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申请,查封了被告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中岳路12号5幢-2-2号和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朝阳中路89号11幢1-5-1号房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中岳路12号5幢-2-2号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北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中岳路12号5幢-2-2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