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源水务工程公司

十堰市生源水务工程公司与湖北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0302民初2476号
原告:十堰市生源水务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瞿万秀,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中岳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十堰市生源水务工程公司(下称生源水务工程公司)诉被告湖北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恒昇房地产公司)自来水改造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生源水务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瞿万秀、**和被告恒昇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生源水务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恒昇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40万元和违约金(从2017年12月2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点五计算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恒昇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因恒昇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十堰市学府小区业主在自来水使用问题上和恒昇房地产公司发生纠纷,经市政府、市房管局、市信访局协调,恒昇房地产公司同意对该小区的业主用水进行小区自来水改造,并于2016年11月10日和生源水务工程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生源水务工程公司承包此自来水改造工程,仅自来水改造工程的工程款为90万元,其中小区业主承担50万元,恒昇房地产公司承担40万元,此款在水改工程完工后4个月内付清;如到期不能付清,欠款按每日千分之一点五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小区业主承担的50万元工程款已依约支付,生源水务工程公司也于2017年8月25日将自来水改造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但恒昇房地产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付工程款。
被告恒昇房地产公司辩称:这个项目房子是2003至2006年开发的,已经交付十几年了,和恒昇房地产公司没有关系。以前用水都是和十堰大学提供的,十堰大学搬走后老校区水电出现问题,因老百姓上访,政府协调恒昇房地产公司承担30%、业主承担30%,提维修基金40%。水电改造一起共计210万元左右,一个是水务公司一个是供电局。水务公司是90多万,供电是120万元左右,整个200万没有说必须给水电公司还是给供电局。其中我们之前有水电改造押金20万元在房管局,不知道是给了水务公司还是给了供电公司。恒昇房地产公司没有签订合同,可以按承诺承担30%,但是违约金不存在。恒昇房地产公司与水务公司没有合同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0日,恒昇房地产公司和生源水务工程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生源水务工程公司承接学府小区水电改造工程,工程价款104万元,小区业主承担50万元,恒昇房地产公司承担54万元,其中恒昇房地产公司承担的54万元,只转入生源水务工程公司40万元,余款14万元由恒昇房地产公司负责完成二次供水泵建设,生源水务工程公司只负责泵站以外的水改工程;由于恒昇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40万元待水改工程完工后4个月内付清,到期不能付清工程欠款,按每日千分之一点五支付违约金等。生源水务工程公司施工完毕后,工程于2017年8月25日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此后,恒昇房地产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生源水务工程公司向本院起诉,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恒昇房地产公司和生源水务工程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一点五,按年率超过24%,超出部分不应支持,其他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有约束力。恒昇房地产公司未按约付清工程款,该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十堰市生源水务工程公司工程款400000元及违约金(以4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十堰市生源水务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7170元,由被告湖北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