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381执异9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浩棠、朱明龙与被执行人胡现菊、黄朝亮、十堰市雅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十堰市银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湖北福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19)鄂0381执858号之七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在本案审查中,异议人湖北福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湖北福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湖北福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 强
审判员 彭泽辉
审判员 沈文国
法官助理杨雪芹
书记员谢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