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银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十堰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执24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
被执行人:十堰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财神庙。
法定代表人:胡现菊,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303民初4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十堰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14540.5元;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十堰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执行费1618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十堰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书面表示双方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303执2410号案件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晓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欢
书 记 员 余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