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银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十堰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81执9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十堰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六里坪镇财神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698037883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丹江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鄂0381民初2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红
审判员  江 涛
审判员  白云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君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