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执944号之一
申请人:***,男,生于1976年3月2日,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香格里拉小区**。公民身份号码:5101051976********。
被执行人:十堰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财神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69803788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3年9月25日,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香格里拉小区****501。公民身份号码:422601196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十堰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履行执行依据(2020)鄂038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且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鄂0381民初2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