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3执1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晟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多公司)与被执行人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平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13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晟多公司以世平公司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世平公司已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晟多公司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世平公司涉及执行案件较多。2021年6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英特雷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对世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20)苏0113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 陈 猛
执行员 周 峰
执行员 胡晓龙
书记员 蒋海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