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民初1844号
原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书香门邸**2-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MA3CHJ2W251-1。
负责人:刘文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爱民,莱阳大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48249797A。
法定代表人:韩明愚,董事长。
被告:乐金显示(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52211519G。
法定代表人:曹元镐,董事长。
原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与被告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乐金显示(烟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付清所欠工程款2059560.80元,并承担延付款利息直到付清为止;2、二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永刚
人民陪审员 曲明娜
人民陪审员 徐杰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