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9125号
申请执行人:**机电设备工程(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一玮,系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韩明愚,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机电设备工程(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8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机电设备工程(广州)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21年7月23日,根据**机电设备工程(广州)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依法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6296.82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必要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2执91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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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余炳奎
审判员 张孙翔
审判员 李 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