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民初3937号
原告:启东宏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民胜中路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567838752J。
法定代表人:李峥嵘,经理。
被告: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48249797A。
法定代表人:韩明愚,董事长。
被告:乐金显示(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52211519G。
法定代表人:曹元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宏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乐金显示(烟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启东宏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5459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4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决被告乐金显示(烟台)有限公司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代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启东宏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永刚
人民陪审员 张晓媛
人民陪审员 陶伟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