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执16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48249797A,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韩明愚。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世平(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13民初4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世平公司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世平公司涉及执行案件较多。2021年6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英特雷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对世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世平公司已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13民初4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 陈 猛
执行员 周 峰
执行员 胡晓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海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