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信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川信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1866号之一
原告:四川川信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16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川信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川信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川信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川信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四川川信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