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信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川信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瑞坤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4279号 原告:四川川信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998号9栋21楼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瑞坤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洋河北路20号大帝花园1幢6-2。 法定代表人:周坤,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重庆瑞坤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洋,男,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沙江大道鑫领域15幢1-3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川信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川信公司)与被告重庆瑞坤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坤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中建八局)、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鲁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 川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瑞坤公司立即向川信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85000元;2.瑞坤公司向川信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39775元(欠付货款185000元×0.5‰×30天+185000元×20%)。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4日,川信公司与瑞坤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川信公司向瑞坤公司供应鲁能公司山水原著D51地块智慧物业管理系统软件,完成相应功能模块的部署,合同暂定含税总金额为340000元,其中app纵向开发费155000元由业主方鲁能公司最终确认,系统经中建八局及瑞坤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周内,瑞坤公司向川信公司支付结算金额总价的95%,质保期自系统验收合格之日起,系统正常使用12个月止,质保期届满之日起一周内,瑞坤公司向川信公司支付结算合同总价的5%,合同还约定瑞坤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瑞坤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当从应付款之日三十天后,按每天逾期款部分的0.5‰计算违约金,若瑞坤公司逾期二个月仍未向川信公司支付全部或部分应付款,则川信公司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或者要求瑞坤公司承担合同总金额20%作为违约金。2019年9月25日,川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软件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并经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其后,中建八局向瑞坤公司支付了相应结算款。川信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瑞坤公司开具了185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瑞坤公司收到结算款及开具的发票后未向川信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时至今日,质保期已届满,瑞坤公司仍未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川信公司与瑞坤公司协议选择案涉争议由川信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合法有效,应当据此确定管辖法院;川信公司住所地位于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故本案应由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川信公司与瑞坤公司认为川信公司住所地法院为本院而约定本院管辖,应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案件受理费预交2336元,全部退还原告四川川信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