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民初3789号
原告:***,男,生于1983年7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油市二郎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强,男,生于1977年3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四川道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江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鹏路东段4号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054114353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衡强、四川道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文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