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鼎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5民初1840号
原告: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567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治钢,四川迪泰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鼎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东大街209号十六幢负二层1号。
法定代表人:唐俊,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97元,由原告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英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高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