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19)川3422执46号
申请单位四川恒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木里县乔瓦镇龙钦街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2720884186W。
法定代表人:范波
被执行人李茂春,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17日,现住四川省木里县乔瓦镇龙钦南街***号,村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57××××××××。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单位四川恒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森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茂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纠纷一案,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4民终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茂春末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工程款给付义务,申请单位恒森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茂春超期未给付的欠款73499.7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茂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9年8月29日被执行人李茂春将欠款73499.70元汇入木里县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并由我局转交给申请单位恒森公司。至此,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4民终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杜 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