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190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689916886N,住所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园区创业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溢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45Q41K,住所重庆市万州区玉龙路142号重报万州中心4号楼商业3层1-2,送达地址为重庆市渝北区青枫路12号双鱼A座1302室。
法定代表人:何川,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桥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41R9D4K,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德水中路418号尚城5期.雅庭9幢33楼3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明,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74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重庆溢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桥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3938.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执行费12539元,从被执行人重庆溢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桥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 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