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执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园区创元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689916886N。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1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81民初5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5日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向其给付92299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8日起向被执行人**分别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自2022年1月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
本院对被执行人**在江油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到**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通过短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执行询问,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到庭。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781民初5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均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需要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钦
审判员 骆德跃
审判员 王金洪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