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8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工业园区创元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陈伟,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洪,系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蓝天路**。
法定代表人:邹杰,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的(2020)川0191民初88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车辆、土地等财产信息,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就本案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91民初88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