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26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1日作出的(2021)川0781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给付租赁费104720.00元、违约金50000.00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97.00元,合计156417.00元。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于2021年08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川XP××**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但未能扣押该车辆;于2021年10月1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住宅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广安市广安区房权证广房字第2×**)、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光明路33号9幢1单元301室住宅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广安市广安区房房权证广房字第2×**、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光明路33号1幢2单元101室住宅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广安市广安区房权房权证广房字第2×**查封期限为三年;除此之外,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因前述被查封的房屋系轮候查封,被查封的车辆系登记查封、未能实施扣押,经本院执行局组成合议庭合议,决定不处置查封的房屋、车辆。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在前次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期限届至未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00元,未受偿156417.00元。因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781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履行未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未清偿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宋 强
审判员 骆德跃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敬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