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油市雄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34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689916886N,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园区创元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执行人:江油市雄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67274605Q,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彰明镇长庚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熊斌。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油市雄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4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江油市雄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33459.17元(不含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油市雄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江油市雄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证券;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江油市雄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一年)。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233459.17元(不含利息),被执行人江油市雄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江油市雄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油市雄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4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江油市雄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强
审判员 孙 红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