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2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园区创元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689916886N;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1年1月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段小洪,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小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8)川0781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段小洪支付建筑设备租赁费413537.00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段小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段小洪名下无房屋、车辆、公积金及证券;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起冻结了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0个(冻结期限一年),扣划了被执行人段小洪、***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503.92元,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案现已执行到位4503.92元,未执行到位409033.08元,被执行人***、***、段小洪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段小洪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段小洪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8)川0781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段小洪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强
审判员 孙 红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