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李向京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大执字第46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向京,女,汉族,1966年10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四川华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纯全,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制作的(2012)大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永胜居委会11组的黄家山公寓一单元A型六楼的住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自房权证大安字000197**号)的产权过户于申请人***,身份证号510304196711202020。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鸣
执行员*利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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