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02民初1137号
原告:***,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四川华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方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366.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黄敏
书记员夏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