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个民二初字第654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方纯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华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方杰,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以双方已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被告已支付所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负担825元,被告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5元。(均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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