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24民初20号
原告:西藏华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金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曲水净鑫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曲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罗布群培,系该公司监事。
原告西藏华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金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曲水净鑫花卉苗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西藏华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华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华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计7485元,由原告西藏华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