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华区双发建材经营部与四川金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3447号
原告成华区双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金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成华区双发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华区双发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华区双发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900元,由成华区双发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于 虹
书记员 任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