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射洪县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2执2021号 申请执行人:射洪县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金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射洪县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金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射洪县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2021)川0922执20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徐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