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2民初1150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告:四川金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康西路468号6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50950956。
被告:***,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金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