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豪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豪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豪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攀东民初字第2600号
原告殷帮云,男,汉族,1978年7月19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华山。
委托代理人李明,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豪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尚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斌,四川舟辑(攀枝花)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豪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万继红,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斌,四川舟辑(攀枝花)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帮云诉被告四川省豪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豪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帮云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向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帮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殷帮云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雨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