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南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南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唐山唐冶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181执恢17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南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万文龙。
被执行人:唐山唐冶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峨眉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省建南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唐山唐冶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设备款438732.83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02元、执行费6481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再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3)峨眉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童跃彬
审判员吴玥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薛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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