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南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南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唐山唐冶金属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181执恢3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南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万文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唐山唐冶金属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3)峨眉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省建南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唐山唐冶金属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设备款438732.83元及利息,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402元,负担执行费6481元。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唐山唐冶金属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285160元。按执行到位标的比例收取执行费4177.4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80982.6元。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玥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黎平